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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同一事蹟僅得就個人或團體獎勵金擇一發給,且經申領其他同性質獎勵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規定重複申領獎勵金。有故意申領不實經發現者,依規定懲戒或懲處,並追繳重複申領之獎勵金。
前項所稱同一事蹟,指工作績效具有完整不可分性,或存在一定之時間及空間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