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戶籍國民預定臨時入國停留三個月內出國,且備有我國有效護照及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但所持我國無內植晶片護照者,應於入國時向移民署申請核發臨時入國許可證。
持單次入國許可證之無戶籍國民依前項規定臨時入國停留者,其單次入國許可證不予註銷。
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第一項規定臨時入國停留:
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情形,經禁止入國。
三、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情形,經限制再入國。
無戶籍國民於第一項臨時入國停留期限屆滿,除依規定經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但有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提出證明者,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