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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許可證應載明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許可有效期限、服務項目及服務地點。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應將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揭示於服務場所內之明顯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