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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驅逐其出國者,向移民署申請居留,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經許可者,核發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書。
二、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三、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
四、出生地證明。
五、入國日期證明。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無國籍人民在臺灣地區出生之子女,得隨同申請居留。
依本條規定申請之外僑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