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自衛槍枝徵借期間為三年,並得因治安需要,酌予縮短或延長之。
前項自衛槍枝縮短或延長徵借期限,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