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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新生註冊入學時,除應填具志願書 (如附件一) 述明志願從事警察工作及
絕對遵守本辦法之規定外,並應覓妥保證人,填具保證書 (如附件二) ,
保證於服務年限內因個人意願離職者,應賠償其在學全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