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非公務機關為因應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以下簡稱個人資料事故),應採取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個人資料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內部有關單位。
二、查明個人資料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個人資料事故事實、所為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內容。
三、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個人資料事故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