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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評鑑結果列為甲等以上之租屋服務事業,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牌或獎狀。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專責法人或機構,得依前二條及前項規定辦理受委任之租屋服務事業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