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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租屋服務平臺之費用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業務費:每月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人事費:每月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三、輔導費:
(一)糾紛諮詢及協助調處出席費:外聘律師辦理糾紛諮詢及協助調處,
每處租屋服務平臺每週最多補助二次出席費,每次出席費以新臺幣
二千元為限。
(二)仲介費:每件以不超過一個半月租金計算,租期未達一年者,仲介
費按月數比率核給。
(三)租屋契約公證費及協辦服務費:公證費每件依司法院訂定之公證費
用標準表辦理;協辦服務費以每件新臺幣三百元為限。
(四)依本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項
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前項第三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輔導費之補助,以公益出租人住宅出租予中低
所得家庭為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