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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認可單位經審查合於規定並繳交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認可證書(以下簡稱認可證書)並公告之。
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應重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