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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者,應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回訓機關辦理營建管理法令、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課程講習十二小時以上,取得回訓證明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工地主任執業證。
未依前項規定領有工地主任執業證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課程及時數,取得回訓證明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工地主任執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