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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報備之資料如下:
一、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及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二、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或推選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報備資料,應予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