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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辦理輔助貸款,應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
及所轄鄉 (鎮、市、區) 公所,公告下列事項,並得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
周知:
一、輔助貸款額度上限、利率及年限。
二、輔助貸款之戶數及特定對象保留比率。
三、購置自用住宅之面積、地區或其他限制。
四、受理申請之單位或機關。
五、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六、受理申請期間;其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七、辦理方式;得採依序或抽籤方式辦理。
八、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