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前條優先承購或承租戶之比率,同一社區不超過依第五條及第六條配售或
配租後之剩餘可供配售或配租戶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因實際需求與彈性運用需要,自行調高前項優先承購
或承租戶之比率。但最高比率不得超過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