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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許可設立技術顧問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核發登記證:
一、前條所定許可設立文件及公司執照影本各一份。
二、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及監察人名冊。
三、董事長或代表人、總經理、技術部門經理人及其他執業技師人員名冊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技師,並應檢附其執業執照,或檢附技師證書與該科服務年
資二年以上證明文件,及經公證或認證之受聘同意書等證件影本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