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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新市鎮土地決標後,得標人之押標金不予發還,逕以抵充價款、租金或履約保證金。但得標人放棄得標權利者,主管機關除不予退還押標金外,並得重新公告辦理標售、標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