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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承購、承租住宅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就業機關(構)核發之在職證明文件或公共建設拆遷戶拆遷證明文件。
四、無自有住宅之切結書。
前項就業機關(構)核發之在職證明文件以申請日前三十日內核發者為限。
第一項申請書及切結書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