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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於換算為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時,其計算公式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x(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毗鄰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前項送出基地毗鄰土地非屬可建築土地者,以三筆距離最近之可建築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計算之。
前二項之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較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低者,以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