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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計畫圖之名稱由左向右橫寫於圖之正上方,其下方適當位置標明比例尺及
方位。鄉、鎮、縣轄市公所、縣 (市) 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內政部之印信
,自右至左加蓋於圖名之上。
計畫內容及文字以橫寫為原則,鄉、鎮、縣轄市公所、縣 (市) 政府或直
轄市政府、內政部之印信,自下至上加蓋於計畫書之次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