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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前條第一款規定之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申請日期、法人名稱、代表人或負責人、統一編號、設籍地、設立地址等項目。
二、使用計畫:
(一)申請買受用途、買受標的、房屋類型、預計買受戶數等項目。
(二)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用途申請許可者,另載明買受房屋作宿舍使用戶數及經常僱用員工數。
(三)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用途申請許可者,另載明同一使用執照內已取得戶數。
(四)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用途,並以單一街廓為範圍申請許可者,應檢具彩色圖說,並敘明街廓四周道路名稱及範圍內地號。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