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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地圖有繪製各級行政區域界線者,其有重複部分,應繪製上級行政區域界線。
前項行政區域界線有爭議者,以未定界之圖式標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