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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於開辦訓練時,應於每期開課二星期前將開課日期、課程、內容、時數、師資、教學場地及工作人員等資訊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前項已登載之開課日期有變動者,應重新依前項規定辦理;其他已登載之資訊有變動者,申請之機構、團體應將變動部分於每期開課二日前重新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而變動者,應於開課前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應於開課一日前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載參訓人員名冊,並於課程完成後一星期內登載參訓人員訓練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