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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主管機關勘選市地重劃地區時,應就左列事項加以評估:
一、都市計畫。
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三、地區發展潛力。
四、人口成長情形與建地需求量。
五、地區現況。
六、重劃後地價預期增漲幅度。
七、財務計畫。
八、其他特殊事項。
勘選市地重劃地區評估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