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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協調處理特別小組應於三十日內召開協調會議;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本部召開協調會議時,得邀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人員列席或商請相關專家學者協助提供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