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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老人長期照顧長期照護型機構院長(主任)除符合前條規定外,且其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年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護理師:四年以上。
二、護士:七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