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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法第八條所定教育訓練之內容如下:
一、機構所屬員工:
(一)性別平等知能。
(二)性騷擾基本概念、法令及防治。
(三)性騷擾申訴之流程及方式。
(四)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二、機構處理性騷擾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本法之認識與事件之處理。
(二)覺察及辨識權力差異關係。
(三)性騷擾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四)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事宜。
(五)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前項參加教育訓練之人員,機構應給予公差假,及經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