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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監理會為審議保險爭議事件,設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
審議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除以爭議審議組組長為當然委員並為
召集人外,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曾任社會保險或保險學教授或副教授三年以上者二人或三人。
二、曾任司法官、簡任級法制工作五年或法學教授或副教授三年以上者二
人。
三、曾任公立醫院主治醫師職務三年以上者三人。
四、農業及社會福利專家二人或三人。
五、現任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農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科級主管以上者
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由內政部遴聘,期滿得續聘之。第五款委員應隨其本
職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