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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社區發展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左列會員(會員代表)組成:
一、個人會員:由社區居民自動申請加入。
二、團體會員:由社區內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申請加入。
團體會員依章程推派會員代表一至五人。
社區外贊助本社區發展協會之其他團體或個人,得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