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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第一項教育補助之申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