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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三、專業服務。
四、權益保障。
五、改進或創新。
六、其他經評鑑諮詢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評鑑諮詢小組應訂定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指標,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評鑑實施六個月前公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指標辦理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