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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警察及司法人員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詢(訊)問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社會工作人員得與被害人單獨晤談。
前項社會工作人員未能到場,警察及司法人員應記明事實,並得在不妨礙該被害人身心情況下,逕送請檢察官進行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