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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停發生活補助費:
一、受補助人死亡。
二、受補助人已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譽
國民之家。
三、受補助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已改善,或障礙等級變更未達補助標準。
四、生活補助費未真正用於照顧受補助人。
五、受補助人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停發情事消失後,得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向戶
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辦理核發生活補助費。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