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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用人單位於第六條勾選登錄期限屆滿後,應將預備錄用役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審查預備錄用役男專長與用人單位研發或技術需求不符者,不予核定錄取,並通知該役男及用人單位;符合者,由主管機關核定年度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錄取役男及辦理公告,並通知錄取役男與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用人單位。
前項用人單位之研發或技術需求,以其向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所提研發或產業營運計畫所載內容為準。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