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連結機關申請應用資訊連結系統,其申請之電磁紀錄戶籍資料屬全國性或跨直轄市、縣(市)者,向內政部為之;屬單一直轄市、縣(市)資料者,向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連結機關申請應用親等關聯資料,向內政部為之。
連結機關經核准應用資訊連結作業,其效期為五年。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得重新申請應用,屆期未申請者,於效期屆滿時停止連結作業。
連結機關逾一年未應用資訊連結作業者,提供機關經書面告知並確認無需求後,停止連結作業;確認有需求者,逾六個月仍未應用,逕行停止連結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