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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辦理歸化測試機關應排定測試時間及地點,以定期集中測試或隨到隨考之方式擇一辦理。
測試方式採集中測試辦理者,於受理申請案二星期內,應以書面通知參加歸化測試者測試時間及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