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權利回復基金會不得進入調查。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該管長官不得拒絕。權利回復基金會進入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調查,應會同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