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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計算公共設施用地之所有權價值,應填載公共設施用地價值平均計算表。
前項土地所有權價值,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除以所在直轄市或縣(市)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平均計算。
前項所定平均計算,以毗鄰各宗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之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依線段長度加權平均計算。經量測僅以點相接者,不計入毗鄰平均計算。
公共設施用地毗鄰土地均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以該用地距離最近之三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平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