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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廠長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副廠長 │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
│組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二) │內二人由技師兼任。 │
├────┼─────────┼────┼──────────┤
│技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二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保防管理│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員 │ │ │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七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九 │內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職等 │ │等 (係由本職稱尾數一│
│ │ │ │人,合併計給)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二 │ │
│ │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三 │內三人俟留用雇員出缺│
│ │職等 │ │後改置。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 │
│員 │第七職等 │ │ │
├─┬──┼─────────┼────┼──────────┤
│會│會計│薦任第七職等 │一 │ │
│ │主任│ │ │ │
│計├──┼─────────┼────┼──────────┤
│ │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室│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合 計│四一(一)│ │
└──────────────┴────┴──────────┘
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