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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會視辦理選舉、罷免之種類及業務需要,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
項:
一、第一組: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縣議員、縣長選
舉、罷免之辦理;鄉 (鎮) 代表、鄉 (鎮) 長、村、里長選舉、罷免
之計畫、辦理;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及資料蒐集
、運用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綜合業務事項。
二、第二組:選舉、罷免之新聞發布、選舉宣導、選舉公報、政見發表、
選票印發事項。
三、第三組:選舉、罷免監察事務及有關選舉、罷免訴訟、法令之擬釋與
競選經費之查核事項。
四、行政室:議事、協調、聯繫、文書、公文管制、印信典守、庶務、出
納、公產公物之保管、開票統計中心之籌設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設第一組及行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