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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除前條情形外,法院得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決定下列事項:
一、是否以書面問卷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二、檢察官或辯護人聲請詢問之問題,係由法院提問,或由檢察官、辯護人自行提問。
三、以全體、分組或個別方式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四、詢問進行之原則或限制。
五、其他與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詢問有關事項。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