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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日費於當日以現金方式發給,或徵得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同意後,以電子支付等匯入指定帳戶之方式發給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事後以補發現金、匯寄或其他適當方式發給:
一、當日不及發給。
二、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
三、經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前請求。
四、其他地方法院認為適當之情形。
旅費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於到庭日之一日前,向地方法院表明預估數額且欲於到庭日即時領取者,應於到庭日依前項本文所定方式發給之;其餘情形,依前項但書規定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