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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懲治叛亂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犯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
之罪者,除有第九條第一項情形外,沒收其全部財產。但應酌留其家屬必
需之生活費。
前項罪犯未獲案,或死亡而罪證明確者,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沒收財產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