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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費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因土地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
地價者,以地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