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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言詞辯論期日,依下列次序進行:
一、書記官朗讀案由。
二、審判長告知法律爭議重點及進行方式,並得視案件及法律爭點之繁雜,決定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詢問與辯論陳述之時間。
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陳述上訴及答辯之意旨。
四、專家學者及訴訟關係人陳述意見。
五、合議庭詢問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專家學者及訴訟關係人。
六、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分別詢問專家學者。
七、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綜合陳述或辯論。
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前項次序。
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有數人者,除另得審判長之許可外,由一人代表為陳述或辯論。
訴訟代理人偕同當事人到場,經審判長許可後,當事人得在第一項第三款程序進行過程中以言詞為陳述。
第一項、第三項與前項之陳述及辯論應切題、簡要;有逾時、重複或其他不當情形者,審判長得制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