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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他方當事人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副本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調解會陳述意見,並同時繕具副本送達於申請機關(構);於期限內未以書面表示意見者,視為無意見。
調解過程中,任一方當事人向調解會提出之文書,應同時繕具副本送達於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