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稽核機關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主管機關交付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提出改善報告,並送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該受稽核機關進行說明或調整。
前項受稽核機關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並送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該受稽核機關進行說明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