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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對於候補、試署法官,應考核其服務成績。
前項服務成績之考核項目包括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裁判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
各考核項目之審查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服務成績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