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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選送審查委員會之委員,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兼任,並以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選送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