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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自律會會議由院長召集並任主席;依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合設自律會,致有二位以上院長為委員者,由資深之院長召集並任主席。
院長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由院長指定之委員一人為之。
自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委員二人以上亦得以書面請求院長召集。
自律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議時,各委員陳述之意見,應列入紀錄。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