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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及借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
繼續聘用每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確實能檢測法官助理
專業能力之考試方式重新遴選聘用。